时间:2021-03-23 信息来源:纵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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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本文对2020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助力企业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 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底。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8 号公告”)、《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
一是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可根据名单判定享受。
二是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
(三)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一是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
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是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 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四)杭州亚运会捐赠扣除政策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18 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亏损弥补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走出困境,2020 年第8 号公告明确,其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
企业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时需关注三点:
一是“困难行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二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三是根据2020 年第4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该政策的,应在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在《声明》中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 号),明确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行业企业”的范围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2019 年12 月31 日到期。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普惠金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011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3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23 号公告”),明确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
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2020 年第23 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
二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是政策适用范围,与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等12 个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
(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5 号公告”),对原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对目前国内线宽最先进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力度最大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保留原来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是新增了延长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四是延续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施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五是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力度,允许其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明确政策选择适用问题,对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是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 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按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 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对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
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是“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是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问题,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 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 税率。
四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的条件,是指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且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优惠政策
为推动新片区发展高端产业体系,着力破解“卡脖子”难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对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
一是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 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2019 年12 月31 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 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 年期限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为优化创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所得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放宽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
一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二是“技术”的具体范围,是指专利 ( 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是“技术转让”的具体内容,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3 年以上(含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进行管理。
(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
一是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二是2020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可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